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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》修订解读

发布时间:2018-07-16 16:32:16

近日,财政部发布了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73号),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。新《办法》是对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26号)的修订,为帮助参加2013年考生充分了解新《办法》,增加应试信心,为大家分析新《办法》的调整内容以及备考注意事项,助大家一臂之力,顺利通过考试。新《办法》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:

具体内容调整

新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》
(财政部令第73号)

旧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》
(财政部令第26号)

详解

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

第二章第十条

第二章第十一条

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,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。

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

第二章第十一条

第二章第十条

取消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(或学位)免试会计基础、初级会计电算化(或者珠算五级),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

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

第二章第十一条

第二章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

通过考试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,到指定的地点领取证书,简化了之前申请、受理、审查等领取证书程序。

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程序

第三章第二十一条

第三章第二十四条

在同一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的,不填写调转登记表,持证书及相关证明到调入地所属管理机构办理。

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

——

第三章第二十三条

取消证书注册登记制度。

简化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

第三章第二十条

第三章第二十五条

持证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,可登陆所属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,也可以到所属管理机构办理。

增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、毁损补发的规定

第三章第二十二条

——

增加证书遗失或毁损的申请补发。

建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制度

第三章第二十三条

——

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。

引入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

第三章第十六条

第三章第二十条

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,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。

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,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,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

第五章第三十六条

——

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,且年满50周岁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;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,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,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,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,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。

完善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

第四章

第四章

参加考试舞弊的,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,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,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,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