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》修订解读
发布时间:2018-07-16 16:32:16
近日,财政部发布了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73号),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。新《办法》是对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26号)的修订,为帮助参加2013年考生充分了解新《办法》,增加应试信心,为大家分析新《办法》的调整内容以及备考注意事项,助大家一臂之力,顺利通过考试。新《办法》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:
具体内容调整
新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》
旧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》
详解
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
第二章第十条
第二章第十一条
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,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。
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
第二章第十一条
第二章第十条
取消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(或学位)免试会计基础、初级会计电算化(或者珠算五级),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。
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
第二章第十一条
第二章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
通过考试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,到指定的地点领取证书,简化了之前申请、受理、审查等领取证书程序。
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程序
第三章第二十一条
第三章第二十四条
在同一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的,不填写调转登记表,持证书及相关证明到调入地所属管理机构办理。
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
——
第三章第二十三条
取消证书注册登记制度。
简化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
第三章第二十条
第三章第二十五条
持证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,可登陆所属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,也可以到所属管理机构办理。
增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、毁损补发的规定
第三章第二十二条
——
增加证书遗失或毁损的申请补发。
建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制度
第三章第二十三条
——
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。
引入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
第三章第十六条
第三章第二十条
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,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。
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,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,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
第五章第三十六条
——
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,且年满50周岁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;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,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,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,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,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。
完善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
第四章
第四章
参加考试舞弊的,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,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,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,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。
(财政部令第73号)
(财政部令第26号)